【导语】:参加渭南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同步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具体见正文。
(一)基本医保待遇
主要包括:住院报销、普通门诊报销、高血压和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门诊慢特病报销四项待遇。
住院报销的相关标准:一、二、三级医院起付线分别为200元、500元、10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90%、80%、6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3万元。
普通门诊报销的相关标准:不设起付线,社会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按60%报销,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按70%报销。报销限额为150元/人·年。
高血压和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的相关标准:不设年度起付线,按50%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360元,300元,两个病种同时符合的以最高的为准。
门诊慢特病报销的相关标准:执行全省统一的门诊慢特病标准,氟骨病、大骨节病、克山病不设起付线,其他病种年度起付线为300元。报销比例及限额按照病种分别设置。
(二)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人住院及门诊慢特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进入大病保险报销。年度起付标准为1万元,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分段按比例进行补偿,1万元(不含)——5万元(含)按60%补偿;5万元(不含)——10万元(含)按70%补偿;10万元(不含)以上按80%补偿。
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落实倾斜支付政策,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5000元,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三)医疗救助待遇
主要包括参保资助和医疗费用救助两项
1、参保资助待遇
一类救助对象为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居民医保时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二类对象中的低保对象个人缴费部分医疗救助基金给予100元的定额资助
三类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由各县财政给予定额资助。
2、医疗费用救助待遇
①医疗救助对象
符合规定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符合规定的自付医疗费用按救助对象类别给予救助。
一类救助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类救助对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三类救助对象: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家庭年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后,人均不超过当地1.5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财产条件的重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②医疗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一类救助对象不设置起付线,救助比例为100%,不设置年度最高救助限额。
二类救助对象中的低保对象不设置救助起付线,救助比例为70%;二类救助对象中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年度救助起付线为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2023年度起付线为2600元),救助比例为70%。二类救助对象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8万元。
三类救助对象年度救助起付线为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救助比例为60%(2023年度起付线为6400元),本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5万元。
门诊、住院医疗费用救助以及倾斜救助等各类救助支出共用一个年度救助限额。
多重身份救助
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行救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属于上述救助对象的,按相应类别实行救助。
倾斜救助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含申请之日前自然年度内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不含跨省、跨年度情况)超过10000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按程序申请通过后,按照身份对应救助比例给予倾斜救助。
支付规则
1、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住院医疗总费用﹣个人自费费用﹣个人自付费用
2.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费用=(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起付线)x支付比例
3.大病保险支付费用=(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费用﹣大病保险起付线)x大病保险支付比例
4.医疗救助支付费用=(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 疗保险支付费用﹣大病保险支付费用)x医疗救助支付比例
5.政策范围内住院支付比例=(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费用+大病保险支付费用+医疗救助支付费用)/政策围内住院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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